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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传播中的控制缺失与对策
http://www.gog.com.cn  08-04-09 14:51   金黔在线-新闻窗

  我国手机用户

  及短信服务的现状

  所谓短信服务(SMS Short message service)是一种在移动网络上传送简短信息的无线应用,也是将信息在移动网络上储存和转寄的过程。1992年英国Vodafone公司通过个人计算机向移动电话成功发送世界上第一条短信息,由此拉开了短信文化的序幕。从2000年起,我国的手机短信服务逐渐兴起,并从最初的SMS到了EMS(加强型手机短信服务)(Enhanced Short Message)与MMS(Multimedia Messaging Service)(多媒体手机短信服务)阶段。

  中国在全球短信市场上遥遥领先。“最新的数据显示,中国人发送短信的数量达到全球总数的50% 。信产部数据显示,2006年12月底,中国手机用户达4.61亿户,普及率达每百人35.3部。2006年全国手机短信发送量接近4300亿条,平均每位手机用户一年发送短信900多条。2006年春节,全国短信流量高达140亿条,再次创出了历史新高。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短信已逐渐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短信交际甚至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

  我们以不足世界总量20%的手机用户数量分摊着整个世界短信数量的50%,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手机用户中,平均单个手机短信服务的使用频率远远高于全球的平均数,在全球构成了一个短信消费的核心区域。

  手机短信的传播特点

  1.传播形式的双重性。短信的传播形式具有人际传播和组织传播的双重特点。手机短信的单发是一种点对点的传播活动,也即两个行为主体之间的传播活动,是一种典型的人际传播。年轻人中用手指熟练操作手机写短信的人被称为“拇指一族”,这种跨越时空的“短信聊天”是短信人际传播最常见的方式。手机短信可以通过短信中心的控制平台进行从点到面的信息传播活动,即通过群发软件实现对多部手机的同时发送。这有点像组织传播中非正式组织内部的纵向下行传播形式。某些群发的服务类信息以及由短信中心对用户下传的通知等均属此类。短信群发功能是服务类、公益类信息广泛传播的便利条件,同时也是有害信息泛滥的温床。

  2.传播内容的隐秘性。手机短信是一种极私人化的传播,是一种完全私密的沟通方式。两人的交谈与纸介质信件还有可能被别人听到或看到,而手机用户则可以随时将短信内容删除,除非手机用户愿意公开短信内容,否则,别人完全看不到手机用户在发什么和读什么。这种传播的隐秘性为用户提供了方便,但也成为有害信息制造者们有恃无恐的基础。

  3.交流的互动性。短信的收发是双向的,互动的。发送双方既是传播者也是受传者,其身份是双重的,互变的,不固定的。短信交流的互动方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手机用户可能对短信进行转发,也可能立即删除;可能置之不理,也可能积极响应等。互动方式的多样性为利用舆论对短信传播进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

  4.接收的被动性。虽然短信的发送双方可以既是发送者又是接收者,但发送者具有一定的主动性,而接收者在接受短信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方面不具有选择性,处于被动接受状态。这种接受的被动性往往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使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5.信息的有效性。由于短信的收发操作简便,私密性好,信息的交流速度和交流频率得到有效提高。另外,短信息的接收环境相对单纯,每接收一条信息只能逐行阅读文字,而且手机用户在接收到一条短信时,在不知道短信内容的情况下,总有一种打开短信立即阅读的欲望,对信息的注意力比较集中,信息的阅读率较高。这种有效性为短信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手机短信传播谣言危害至深

  自从手机普及率的越来越高,短信诈骗行为就没有停止过。从以前低级的获奖领奖到现在各种办证之类的短信堂而皇之的发布,每年都有很多此类案件告破的新闻,甚至有人因为手机短信的诈骗而倾家荡产。而这只是对个别人的伤害,最近一段时间,手机短信已经不仅仅是进行诈骗的工具,而成为了散布谣言,使整个社会陷入恐慌的元凶。

  2006年4月底到5月,“海南香蕉有毒”的谣言短信在各大城市蔓延。短信称,“目前海南的香蕉中发现了一种病毒,类似于人类的SARS!新闻在报!请转告每个你珍惜的人”。

  2006年6月9日下午,高考刚结束,在定安地区又传出谣言:定安考区学生考试过程中集体作弊,目前,定安县教育局、定安县公安局等单位在调查此事……

  “海南香蕉有毒”的手机短信谣言,让海南香蕉价格应声而跌,大片的香蕉由于没有销路而直接腐烂在了地里,蕉农损失惨重。

  而针对定安传出的集体考试作弊一事,定安县公安局、教育局等单位负责人表示,高考这几天定安地区考场秩序不错,并没有发现学生作弊事件。

  可见谣言的杀伤力真大,已经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手机短信传播过程中的控制缺失

  1.手机短信传播中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传播者身份重叠导致传者双重控制缺失。传播学家库尔特·卢因(1890~1947)系传播学四大奠基人之一,他对传播学最主要的贡献是提出了著名的“把关人”概念,为信息流动的复杂性等提供了圆满的解释。库尔特·卢因把信息传播者定义为“把关人”,即采集、制作信息的过程中对各个环节乃至决策发生影响的人。他可能是特定的个人如记者、编辑、主持人;也可能是媒介组织如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甚至指媒介组织后面的特定的社会集团。其职能主要是对信息加以选择、删除、修改认为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在那里,信息传播者或者根据新闻价值高低,或者根据公正无私的规定,或者根据把关人个人的意见,对信息是否可以进入渠道或继续在渠道内流动做出决定。经过“把关人”的过滤和筛选,剔去那些被视为不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内容,而将那些已包含着自身价值观念和主观态度的信息传达给受众。概括来说,传统意义上的“把关人”的权利主要可分为两部分:传播信息和修改甚至删除信息。

  在手机短信以前,全世界所有传播媒介上的信息都是经过“把关人”才能发布的,而手机短信则提供了一种没有“把关人”(或者说信息提供者本人就是“把关人”)就可以直接向社会发布言论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省略了传播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即由“把关人”把持着的信息流动关口,使信息能直接从信息源传递给受众。在这种传播模式中,“把关人”角色的弱化和在某些传播通道内与信息源角色的重叠,带来了一种深层控制缺失。

  首先,“把关人”传播信息和修改甚至删除信息的权利几乎已经完全被大众所分享,即人人都有可能和能力在手机上传播信息,向大众传播信息已经不是专业传播机构的特权。只要是拥有手机的个人都可成为信息提供者和传播者,以往传统媒介中的传者施控形态完全缺失。

  其次,传播活动尤其是大众传播并非独立自发、随意而然的,平面、广播、电视媒体中的传者既是“把关人”、施控者,又都处在一种受控的网络中而被制约,其受控的基本形态包括政治控制、经济控制、受众控制、自我控制。然而,手机短信却因其传者角色的模糊而回避了前三种控制形态,倘若信息提供者恰好又不具备自我控制能力,手机短信成为有害信息的传播源头也就不足为怪。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一语道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人人都可以参与新闻的传播,而不可能人人都具有职业道德,也难保证每个人都受到过新闻专业的严格训练,通过他们所传递的信息,很难说是真正的新闻还是无知之见。手机短信中“把关人”权利的削弱,使那些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得到传播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多。

  2、网络传播中传者与受者角色重叠导致受众舆论引导控制缺失。在大众传播的过程中,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者,无论是特定的社会集团还是媒介组织或媒介工作者,都是传播的主体,是传播行为的发起者,对信息的内容、流向和流量以及受传者的反应起着重要的控制作用,是传播特权的拥有者。而相对传播者来说,受传者是客体,处于传播过程的末端,只能在传播者提供的信息范围内进行有限的选择。在这种传统线性传播链上,受者对传者的唯一影响是信息反馈,也就是公众舆论。但由于受到传播方式的限制,这种反馈大多是事后的,缺乏即时性和直接性。

  所谓舆论“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所普遍关心的某一有争议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①舆论的重要特征之一即是强调公开性。舆论总是要通过一定的形式(例如新闻媒体)对事态作出公开的评价,并且广泛流传。秘而不宣或者没有公开表露出来的想法或者意图,只能算作情绪,不能成为舆论。在传统媒介环境下,大众传播的反馈仍然是传播者信息控制的手段,受众反馈信息的选择、发布权仍然掌控在传者手中,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大众传播中传播者和受传者主客体的地位,大众传媒也正是通过这种特权地位实现了对舆论的引导与控制。

  然而,手机短信传播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传播的双向(乃至多向)互动性。手机短信传播中的传播者和受传者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甚至可以在一定意义上互换,受传者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传播者也可以成为信息的接受者。也就是说,手机短信传播中并不存在着一个固定的传播者的概念,受众不仅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当传播者丧失传播特权,手机为受众提供了一个自由公开发布信息、表达舆论的渠道的时候,以往传统大众传播媒介传播效果研究中的“议程设置”理论、“沉默的螺旋”理论、“培养”理论就几乎完全失去意义。

  有害短信的传播控制

  这里所说的传播控制,是指传播者对信息的选择、取舍要受政治、社会、时代等因素的制约,要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社会文化的特定要求,即传播者的行为是受控的。传播控制的形式是多样的,如政治、经济、技术、法律法规、行政、舆论等。在目前情况下,技术、法律和舆论手段是较为有效的传播控制手段。

  1、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指在开放的通信平台上对短信进行屏蔽和过滤,如对预先设定的词汇进行识别并拒绝发送等。不论多少个用户使用短信,最终都要受短信中心的控制,有限数量和高度可控的短信中心比近乎无限数量,分散控制的网络系统更容易对信息进行控制。而升级短消息中心程序也比升级网络部件要更容易。所以用技术手段对有害短信进行控制从技术上讲是可行的,关键是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持,因为对短信的技术控制可能引发关于公民通信自由的新问题。因此,如何保证技术控制在对信息的识别、过滤、拒发过程中的准确、合理和合法性,应是技术控制的研究重点。据悉,上海市已通过对短信流量的监测进行短信的传播控制,中国移动也出台了《移动短信业务内容自律规范》,加强对淫秽色情文字的过滤和处理。相信随着短信市场的不断完善,短信内容将会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2、法律手段 网络专家和法律专家都认为需要对短信进行有效的管理。欧盟已制定了“保护私人信息数据”行为准则,手机用户被动接受垃圾信息已经成为过去。韩国也出台了相关制裁手段,以遏制商业和不健康短信蔓延的势头。据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已经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有关条款规定,制作、复制淫秽短信200条以上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不法分子利用短信从事违法活动的势头将得到有效遏制。

  3、舆论手段 舆论具有建言献策、反映民意以及进行舆论监督的功能。因此除了要加强立法和进行技术监控,还需要创造健康、积极、向上的舆论环境以促进短信市场的发展。比如,在2005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和中国移动联合推出的“两会寄语”就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支持和热情参与。手机用户纷纷用短信表达对“两会”的希望、祝愿和建议。通过舆论还可以揭露短信诈骗的常用手法,提高用户的防范意识,让用户对诈骗行为置之不理,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预防短信诈骗的方法。媒体对各种有害短信进行分析,及时发布揭穿有害短信内幕的信息,应该成为一种对有害短信进行传播控制的积极有力的措施。

  结 语

  短信最初只是移动通信的一项辅助服务,但是当手机与电脑网络技术结合后,手机短信已经从一种通讯终端逐渐演变成一种信息终端,并改变着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使世界向着“地球村”进一步迈进。但同时有害短信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加强对手机短信的传播控制,使其健康、正常地向前发展,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

  (作者系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06级研究生)

作者: 张英惠  编辑: 新闻窗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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